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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2020-05-29

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0〕4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商务、扶贫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建立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2020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简称综合示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运用电商发展成果,以创新引领农村流通转型升级,以信息化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农村物流设施设备基础,健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壮大农村市场主体,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基本原则。

  市场有效,政府有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政府重点做好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因地制宜,鼓励创新。立足地区差异及产业特点,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电商发展格局,搭建与县域产业配套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探索大数据、云服务、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农商旅文娱体跨界融合。

  助力扶贫,巩固提升。支持贫困地区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克服疫情影响,利用电子商务拓宽农畜牧产品销售渠道。支持基础较好的地区推动农村电商产业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体系。地方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监督,层层抓好落实。

  (二)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形成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畅通、线上线下融合、涉农商品和服务消费双升级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和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经验可复制推广的示范县。示范县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依托电商实现转型升级,物流成本明显降低,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有效畅通,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消费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目标。

  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鼓励各地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结合先建后补、购买服务、直接补助等支持方式,合理加快资金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中央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支持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共同配送,整合邮政、供销、商贸、快递、交通等物流资源,在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基础上搭载电商快递,逐步推动商流物流统仓共配,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鼓励有条件地区合理规划,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

  (二)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升级,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培育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形成配套生产标准化体系。优化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内容,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便民服务功能。突出服务,硬件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闲置厂房。

  (三)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支持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商超、零售网点的信息化、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与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移动支付、就业引导等资源对接,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打造信息化、本地化、连锁化的营销服务网络,搭建与县域产业发展配套、适应本地消费需求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支持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普及和技能培训,强化培训机制,注重质量而非数量。完善标准化教材,提升培训针对性,丰富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课程。健全培训转化机制,指导对接就业用工需求,注重跟踪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

  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细化建设内容和支持标准,鼓励示范县以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为导向,以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农村电商运营体系为目标,以实际成效为评价标准,在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实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四、申报范围

  2020年综合示范在全国范围内择优支持一批基础较好、潜力较大的县,对工作扎实的贫困县和前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地区适度倾斜,并加强对典型县的激励支持。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申报对象应基本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农村电商运营体系,具备较好的产业、人才等基础条件。申报方案须紧扣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水平,围绕建立农村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挖掘农村电商潜力,提高城乡双向流通效率,推动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目标可量化、可考核。

  以前年度支持过的示范县可二次申报,需满足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基本完成、工作成效突出等条件。鼓励国贫县、欠发达革命老区县申报,优先支持电商扶贫成效显著的国贫县。继续支持西藏自治区以整区推进形式开展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对今年确定的黑龙江省五常市等10个农村电商典型激励县市不需再行申报,直接纳入综合示范范围。

  五、工作程序

  (一)提前下达资金和数量。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支出进度,中央财政于2019年四季度提前下达了2020年综合示范部分专项资金。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采取因素法,综合考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国务院典型激励政策任务,预下达各省示范县数量。因素包括各省农村网络零售额、前期支持数量、资金拨付率、绩效评价得分等指标。

  (二)地方组织申报。

  结合预算确定情况,各省可按照不超过预下达示范县数量150%的上限组织申报示范县。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愿择优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评审打分后形成排序名单。前期已完成组织申报程序的省份,可在排序名单基础上进行增补或组织补充申报。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将县排序名单、评选依据、省级工作方案(见附件2),报三部门。逾期或未按规定报送的,视同自动放弃。

  (三)确定示范县和资金拨付。

  三部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根据方案得分,结合前期工作情况,核定各省示范县最终数量,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调整下达资金。各省按照三部门提供数量确定最终示范县,做好政务公开,并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的示范县名单和省级、县级工作方案,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三部门。

  中央财政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细化绩效目标并分解至相关县;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负责对示范地区进行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示范工作情况,并接受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工作方案将是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综合示范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协同力度,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出台土地、税费、人才等配套措施,推进政策落地。未摘帽贫困县要坚持扶贫导向,焦点不散、靶心不变,加快补短板、强弱项、促上行,充分发挥电商在农副产品推销方面的作用。已摘帽贫困县重点是深挖农村电商潜力,巩固脱贫成效,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做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政策衔接。产业基础较好的县要积极探索农村电商发展新路径新模式,更好的服务乡村振兴。

  (二)健全责任监督机制。省级主管部门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选择的示范县负责,并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资金支持方向和奖补标准,明确各类项目建设标准、要求和验收办法,做好政策的承上启下,组织对示范县开展绩效评价。示范县人民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具体工作负责,要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安排资金和项目,建立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农民受益。

  (三)强化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密切跟踪示范地区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存在的问题。省级主管部门应健全日常指导监督机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加强事中管理,重点督促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落实前期绩效评价问题整改。督促示范县依法依规竞争选择承办单位,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不仅重视项目建设,更要重视项目后期运营和帮扶实效。指导示范县制定有效措施,做好扶贫带贫、产销对接等工作,对脱贫户保持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应在部门政府网站推行综合示范政务公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督促示范县人民政府在其门户网站推行综合示范政务公开,及时、全面、集中地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资金安排、项目内容、决策过程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督促示范县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监督渠道。督促示范县和承办单位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及时更新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以及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等材料。指导示范县与项目承办主体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承办主体,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承办主体的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加快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加强农村电商、产品、消费等数据处理和应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五)加大总结宣传推广力度。各地要善于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农村电子商务政策成效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正向舆论氛围,调动贫困群众学电商、用电商、促增收的积极性,不断提升贫困地区的电子商务参与度。要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前期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成效,发现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地区间的交流与借鉴,增强综合示范辐射效应。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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